关于聘请非全职教师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院国际化办学的进程,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我院面向海内外诚聘知名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政治家等为非全职教师。为规范管理,现将非全职教师类别予以明确。

一、   非全职教师分类

(一)特聘教授

1、聘请条件:香港和台湾各大学知名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或职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就或突出业绩。

2、聘请原则:作为学科(术)带头人,负责组建学科创新团队,领导学科发展建设,每年可在我院工作3个月以上,并可随时往返于深港两地,处理学科的日常事务。

或根据聘请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高质量的完成合同规定的授课程内容、讲座内容和指导学生人数。

(二)访问教授

1、聘请条件:国际著名大学的专家学者,可为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带来显著效益和影响的高水平专家。

2、聘请原则:受聘人应按照签约条款内容及合同期限,在我院进行短期工作,并很好地履行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

(三)兼职(双基地)教授

1、聘请条件:国内知名大学专家学者,深圳市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可为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带来显著效益和影响的高水平专家或知名人士。

2、聘请原则:受聘人应按照签约条款内容,很好地履行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并根据合同要求期限,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授课任务并视情况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注:校本部专家为双基地教授,校外专家为兼职教授。

(四)荣誉教授

1、聘请条件:能有助于提高学院在国内、外学术界的知名度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政治家等在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各界人士。

2、聘请原则:受聘人能利用本人的优势,从多方面提高我院的知名度;为我院发展提供支持:如引荐一些高水平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来我院工作或进行学术讲座,引荐企业向我院捐资(设备)助学,为我院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作提供渠道等。

二、   非全职教师的聘请程序

(一)由二级学院负责推荐并申请;

(二)教务处负责审核工作量(荣誉教授除外);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整理学生培养处审核通过的拟聘人材料,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四)院长颁发聘任证书或签署聘任合同;

(五)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   非全职教师的管理及待遇

(一)特聘教授

1、凡与我院正式签约的特聘教授的相关管理及工作安排,由二级学院负责。

仅为授课的特聘教授,需与学校签订授课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的课程、课时由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共同管理。

2、薪酬待遇:

1)我院聘请的特聘教授其工作报酬将按指导研究生、授课、学科建设及合作科研等具体承担的工作量和协议执行。

2)我院聘请的特聘教授以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授的名义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时,具体奖励办法可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师发表科技论文的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3)学院可为所聘的特聘教授报销往返机票一次(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元),并在完成工作合同内容后核销。

4)特聘教授授课原则上要求用全英文授课,课时费为每课时650.00元人民币。

3.特聘教授聘书的管理

经主管院长批准颁发的特聘教授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二)访问教授

1、凡与我院正式签约的访问教授的相关管理及工作安排,由二级学院负责。访问教授在教学方面的工作量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2、访问教授来院工作报到,二级学院应及时告知院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以办理相关手续。

3、待遇

1)薪酬待遇:访问教授、副教授的薪酬根据本人学术水平和来院工作时间、指导研究生、授课、学科建设及合作科研等具体承担的工作量和协议执行。

2)访问教授来我院工作期间发生的日常生活等费用,按我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执行,涉及到的各办、处、室应积极配合。

3由我院资助来校短期工作的国(境)外专家的往返机票一次(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元),并在完成工作合同内容后核销。

4)访问教授授课原则上要求用全英文授课,课时费为每课时650.00元人民币。

4.访问教授聘书的管理

经主管院长批准颁布发的访问教授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三)兼职(双基地)教授

1、凡与我院正式签约的兼职教授的相关管理及工作安排,由二级学院负责。兼职教授在教学方面的工作量、指导研究生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审核。

2、待遇

1)薪酬待遇:兼职(双基地)教授在聘期内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其酬金可按其工作量由用人单位视情况发放。

2)兼职(双基地)教授允许采用双语教学,双语教学每课时300元人民币,全英文授课每课时650元人民币。教学情况由教务处根据所采用合同由教务处抽查。

3)学院视情况安排双基地教授在校期间的住宿(费用由二级学院负担)和报销往返路费(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元)

4.兼职教授聘书的管理

经主管院长批准颁布发的兼职教授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四)荣誉教授

1、凡我院聘请的荣誉教授,其日常的联系、沟通均由主管院长或其委托人负责。

2、待遇

荣誉教授来院的接待规模、费用等按我院相关接待规定执行。

3.荣誉教授聘书的管理

经主管院长批准颁布发的荣誉教授证书为终身有效。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